Taiwan Society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

創世記生物科技--七層塔茶

             台灣調會章程

 

96 10 20 日會大會

 

98 8 4 會員會修通過

 

108 6 6 會員會修通過

 

第一章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調適科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Society of Adaptive Science in Taiwan (縮寫 SAST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以聯絡國內、外人士,發揚調適科學之研究及應用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調適科學之研究。

二、調查國內、外調適科學專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四、審議有關調適科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發行調適科學雜誌及印發與學會有關之書刊。

六、推薦調適科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學術之事業及活動。

七、依照規定辦法,辦理長期照顧服務與相關業務,如設立長照機構、長照研究發展、長照人員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國內外長照經驗交流、其他社會福利等。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生會員年滿二十歲,凡在國內、外就曾修習生科學課程,經本會理事 會審定通過,完成繳交入會費及年會費程即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二、普通會員年滿二十歲凡在國、外有關生科學之科以上院系經或調適經本通過 者,完成繳交入會費及年會費程序,即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永久會員凡取得本會通會員資格並一繳足終會費者為本會 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在經濟或方面本會有助,經會理事,提請 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凡對調適科有特殊而非本會員者,附具體事證經本會理事會審定,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者,邀請為本會名譽會

 


     條:本會各種會員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 享有本會之表決、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享有參加本會會大會、學術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 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 享有本會發行之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5. 享有本會所舉辦種活動優待之權利。

二、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

1. 享有參加本會年之權利。

2. 享有本會刊物贈之權利。

3. 享有本會所舉辦種活動優待之權利。

    條:本會各種會之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Conference決案之義務。

二、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會員述義權利,連會費者,為自退會、退會或欲申請復除有正當由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若因某種原不能依履行上述義者,本會報備。理事會實際情形斟酌 予以保留會籍。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

 

 

第 十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組織理事及監事Conference。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畢。第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四、審核年度決算。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完畢。

第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由選任之作人員權事項由理訂 之。

 

 


第二十三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各若干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會員大會分定期Conference與臨時Conference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Conference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一次,臨會認為必五分之一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Conference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二十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 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Conference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Conference或臨時會議。前 項Conference召集時除臨時Conference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Conference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

 

 

第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 學生會員新台幣貳佰國內普通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國外普通會員 美金肆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理、監事會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二、常年會學生員新台幣參佰元,普通會員新台幣陸佰元,國外普通會員美金肆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三、內外永久會之終生會費分別定為新台幣壹萬及美金伍佰元,由理事會按 實際情形增減之。

四、補助費。

五、自由捐助。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貣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

表,提會員大會通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監事席Conference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交還理事該資料並將送交會計師簽證後,再提會員大 會通過,於三至四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後,剩餘財產歸屬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第六章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